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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四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監管措施
(一)專設賬戶、單獨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
(三)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五)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強自律管理
⑴在思想上提高認識,自覺地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自營買賣,維護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⑵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員與自營業務決策的人員分離;
⑶嚴格保密紀律【不泄露、不利用、不打聽】;
⑷加強員工內部管理
2、加強監管
二、法律責任
(一)《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3】
(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足10萬的,處以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相關業務許可。直接負責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2、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報證交所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足3萬的,處以3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并處警告, 3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三)《證券法》的有關規定【4】
(四)《刑法》的有關規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