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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擬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或國際協調人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重點內容,多選或綜合分析題,出題角度同上)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和股票承銷業務;
(2)受到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
(3)具有相當于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并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
(4)具有2年以上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的經驗,且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
(5)最近2年財務狀況的各項指標符合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的風險控制要求;
(6)擁有廣泛的營業網絡;
(7)執行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5年以上的證券業從業經驗和良好的職業信譽;
(8)最近2年中沒有因嚴重違反有關法規受到境外證券監管部門處罰;
(9)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
(10)具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等。
注意:上述幾項申請資格條件請注意區別把握,分別是境內注冊內資股承銷商、境內注冊內資股主承銷商、境內注冊境內上市外資股承銷商、境內注冊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境外注冊的外資證券經營機構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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