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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選)
(1)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
(2)從事股票承銷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資格一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3)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交易所有關上市的業務規則。
2.符合條件的會員應當(每年)向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交易所審查確認后,取得上市推薦人資格。會員受到中國證監會暫停或取消股票承銷業務的處分的,交易所相應(暫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薦人資格。(單選、判斷)
3.會員申請上市推薦人資格應提交的申請文件:(多選)
(1)申請書;
(2)會員資格證書;
(3)承銷資格證書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資格證書;
(4)主要業務人員簡歷;
(5)最近一年上市推薦業務的情況;
(6)上市推薦協議書,須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發行人情況調查表;
(7)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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