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銀行的5萬元不翼而飛,為挽回損失,儲戶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5萬元。5日,記者從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了解到這樣一個案件,南昌市民陳女士,將自己多年的積蓄存在某銀行,結果一分鐘不到就被他人取走,而陳女士的銀行卡還在自己手上,密碼也沒外泄出去,找到銀行理論,銀行調查后發現,陳女士的銀行卡被人偽造了,里面的存款被一取而空。
銀行卡還在5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家住南昌市東湖區的陳女士,將5萬元積蓄存進銀行,銀行卡還在,密碼也沒泄露,存款卻沒了,在向銀行討要說法無果的情況下,陳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
在法官面前,陳女士說,她是一名退休中學語文老師,根本不會通過網上取錢或轉賬甚至購物,但這筆錢就這樣莫名其妙沒了。“銀行卡和存折都被我收藏在家中沒丟失,那我卡上的錢是被誰給取走了呢?”陳女士說,她查詢發現存款少了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到銀行去了解情況,結果銀行發現,她的存款是被人從ATM機上取走的,是有人用仿造銀行卡,在南昌幾臺ATM機上分幾次取走其5萬元現金。
“既然我的銀行卡和存折沒丟失,密碼也沒外泄,我的存款就是將錢交給銀行保管,存款單就是我和銀行之間的合約,那么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存款被他人取走,銀行就存在監管不力不作為的情況。”陳女士說,她多次和銀行協商,但銀行總是推諉,所以她決定將銀行告上法院,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儲戶存款被盜狀告銀行被判駁回
同樣在泰和也發生了一起儲戶存款被盜狀告銀行的案件,但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2007年12月20日,原告曾某向被告某行泰和縣支行申請開立儲蓄賬戶。2008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辦理了同一賬戶的借記卡。2009年9月5日,原告去銀行辦理業務發現自己賬戶上的存款3.5萬元被人取走,存款余額為61元。原告認為在此期間存折和借記卡他一直妥善保管,原告曾某沒有委托他人到萬年和余干取款,而且賬號、卡號、密碼也從未告訴他人或泄密,遂于2009年11月24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儲蓄存款3.5萬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儲蓄合同合法有效,造成原告存款3.5萬元被盜,可能是因為原告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密碼所致,因原告被盜的3.5萬元是在ATM機上取走的,而在ATM機上取款的唯一性就是要有取款密碼,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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