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老高的“竊喜”,一些同行認為,“高興得有點太早。” 某銀行系基金公司的信用研究主管指出,《通知》已經開了一個口子,即在第五條規定,如果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獨立托管的,可以不用單個產品開一個戶,可以以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的名義開戶。 “他們可能還是會主要采取這樣的模式,保住資產池模式。”該主管表示。受訪的業內人士均認為,這或許會是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選擇的模式。 一位金融從業人士在智信網上撰文表示,雖然央行有意引導理財產品向獨立第三方托管的市場化方向發展,但銀行未必沒有應付的對策。他們可以只發一個理財產品,申報一個產品代碼,期限為無固定期限,但產品對應多個30天、60天等不同期限的、到期后再滾動發行接續的、預期收益性的子產品,這些產品組成一個合法的資金池,還省去了建賬、單獨核算等麻煩。 對此,老高認為,銀行不一定有動力做出這個選擇,因為采用系列或組合的產品模式去開一個戶,需要托管到第三方銀行,銀行利用理財產品補充月末存款的游戲可能結束。 記者獲悉,理財產品除了留住客戶,還有一個重要用途是騰挪月末存款。“很多理財產品在月末發行,但是真正開始計算收益是在下月初,這之前的募集期就當作活期存款。”一位業內人士告知,“還有的是在月末到期,但是到期后并不會馬上轉到客戶賬上,可能要過幾天,或者晚上8-10點到賬。” 該人士和老高認為,如果將理財產品托管到第三方銀行,資金的出入將在第三方銀行的賬戶上,想要騰挪做存款就不太方便,這會降低銀行理財產品采用第三方托管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