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呆賬核銷標準放寬 500萬以下個人經營貸自主核銷
近兩年逐漸反彈的銀行壞賬,有望更多通過核銷處理。
財政部最新印發了2013年版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并已于1月初下發到各金融機構總部,及地方財政局、銀監局。
“或考量到目前商業銀行貸款質量的壓力,與2010年版的核銷辦法相比,新辦法在核銷條件和內容上都進行了大幅放寬,放寬了涉及小微企業、涉農貸款、個人經營貸款等6項核銷條件。”該知情人士稱。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增加了個人經營性貸款的核銷政策,對單戶貸款余額在500萬以下的,經追索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
一位已收到上述文件的地方銀監人士表示,新辦法縮短了銀行核銷壞賬的時間,利于銀行及時處置資產損失,目前該地銀監局正制定政策,鼓勵法人金融機構用足政策處置和防控不良貸款,特別針對不良貸款率超過3%的法人銀行。
核銷標準大幅放寬
對比2010年版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辦法,新辦法在多個方面放寬了核銷條件。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縮短了破產類貸款核銷時間,規定對于法院宣告借款人破產后未終結破產程序的債權,將破產未終結時間“由3年縮短至2年”。
新辦法還縮短了另一法院程序,即對于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但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將執行時間由兩年縮至一年。
“這個調整最立竿見影,這兩年江蘇出現大批企業主跑路引起的不良貸款,一般因涉民間借貸和員工處置,在地方政府介入下都要走漫長法律程序,不良一直要趴在賬上好幾年不能處置。”招行江蘇地區的一信貸人士稱。
新辦法還規定,對于一般債權涉嫌違法,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無法收回的債權,符合案件損失類呆賬核銷條件。首次將辦案主體增加檢察機關。
在該招行人士看來,這也是為放寬金融案件導致的不良貸款處置。由于公安、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并沒有固定的期限,近兩年隨著金融案件攀升,這類不良貸款處置棘手。
此次新核銷辦法還放寬部分種類貸款的核銷標準,其中規定金融企業對單戶貸款在1000萬及以下的,追索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規定為年銷售額和資產額均不超過2億元)和涉農貸款,可自主核銷。
上述知情人士稱,這相當于把中小企業的貸款額由500萬提升至1000萬,“其實際意義很大,500萬到1000萬是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較為集中的區域”。本報記者獲取的數據顯示,一家國有大行2013年上半年核銷不良貸款高達50億左右,主要為以鋼貿為主的中小企業貸款,甚至直接導致該行同期“兩個不低于”未達標。
新辦法還專門增加了個人經營性貸款的核銷政策,對單戶貸款余額在500萬以下的,經追索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幾家股份行已將個人經營性貸款納入大零售批量化經營,此部分貸款核銷的放寬,利于批量化管理。
除呆賬核銷標準進行調整外,新辦法在核銷程序上也簡化,主要體現在呆賬核銷的證明和材料上。例如,對于無法提供財產清償證明,增加了財產追償證明作為核銷證明材料。
審核權或下放
舊版辦法規定,(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于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并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不過,在新辦法中,已將“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刪除。“非法人銀行業機構要最大限度爭取總行核銷支持,實現不良貸款有效降控。”針對這一政策改變,上述地方銀監局提出了這一最新監管意見。
對于法人銀行,該地方銀監局則明確,不良貸款率在3%以上、撥備覆蓋率在200%以上的法人銀行業機構要用好用足相關政策,加大核銷,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爭取將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新核銷辦法首度增加了一種賬銷案銷類型,即金融企業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者股權,其處置回收資金與債權或股權余額的差額。
“以前,呆賬和市場化處置與核銷往往是分開并行的,現在規定可以將差額再進行核銷,將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出售、轉讓等途徑來處置不良資產。”上述招行人士稱。
近兩年,商業銀行通過資產管理公司、司法拍賣、打包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增長明顯,江浙等地甚至專門成立了省級AMC處置區內金融不良資產。
盡管去年下半年商業銀行不良反彈幅度有所收窄,不過資產質量下行仍不可小覷。某省金融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9月末,該省銀行業逾期90天以內貸款較年初增加30億元左右,增幅高達75%,且風險區域性集中,不良主要集中在民營經濟較發達、傳統工業企業集聚地;企業也較為集中,小微企業授信違約率提高,商貿流通類企業運營尤其困難。(編輯 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