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P2P平臺被暫停 或因銀行兌付憑證涉平臺擔保
107號文框架下的影子銀行監管思路早在文件下發前開始發酵,監管對銀行平臺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持謹慎態度。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招商銀行[-1.40% 資金 研報]在2013年9月上線P2P平臺業務(小企業e家平臺投融資業務)后,已于11月被暫停該業務平臺。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該行官方網站的上述P2P平臺發現,“投資項目”推介欄已經由原來的亮色變為灰色,具體項目鏈接也已經失效。
“監管提了一些意見,暫時不能做了。”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證實,“2個月前就沒有新的融資項目上線了,之前投過的存量項目繼續正常運行,不會受影響。”
招行P2P平臺信息顯示,自2013年9月18日以來,已成功完成8單項目融資,融資總額達1.49億,單筆融資額最低58萬,最高達5000萬,投資人預期年化收益率在6.1%-6.3%。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目前,招商銀行正在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監管還沒有表態,不說可以做,也沒說完全叫停不能做”。
或因“銀行兌付憑證”
招行相關負責人此前曾表示,該行小企業e家投融資平臺業務是在監管報備后開展的。而2013年10月14日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帶隊“一行三會”等相關部門在深圳調研互聯網金融,考察招行該平臺時,“沒有做任何表態”。
2013年11月25日,在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人民銀行條法司相關人士對P2P平臺業務風險明確指出三條紅線,“應當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據一位深圳銀監局人士透露,招商銀行P2P平臺業務被暫停的主要原因,正是平臺擔保問題;不過該信息未得到招行證實。
據了解,招行此前在推介新項目時的信用認證均標注“本息安全”,通過“安全對接銀行兌付憑證”保證投資人一定比例的資金兌付。
“由銀行兌付憑證有效支持融資方按時歸還本金、利息,即銀行兌付憑證到期后,融資人將得到由銀行兌付的確定資金。”招商銀行如此解釋銀行兌付憑證。
“在還款來源與銀行兌付憑證掛鉤的項目中,投資者在認購時可以領取同樣期限的銀行兌付憑證,到期后若借款逾期,投資人將得到銀行兌付的一定比例資金。”據知情人士表示,該行P2P平臺上的融資方大部分都是招行小企業存量客戶,此前與招行有過不同程度的業務往來。
為了避開平臺提供擔保的規定,招行小企業e家投融資平臺委托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支付公司,通過第三方發放銀行兌付憑證。
“融資企業開戶后,招行都有該企業一定的抵押物、應收賬款權利或其他資產,銀行根據資產或權利的價值給融資方開出相應的兌付憑證;但兌付憑證不是直接向投資人發放,而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上述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按正常流程來講,無論企業經營如何,投資者通過融資方在招行的抵押物或相關資產權利擁有兌付憑證,最后的本金和部分收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對于平臺擔保與銀行信用中介的關系,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銀行高層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兌付憑證就是銀行承諾一定比例的兌付,類似于具有擔保承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在銀行日常業務管理范圍內;盡管表外業務的或有風險與表內的信用風險有所區別,但也必須進入財務報表,同時明確銀行承諾兌付的比例和相應承擔的風險,否則很容易打擦邊球把表內信用風險轉移到表外。”
多家銀行跟進研究P2P
繼招行之后,有消息稱農行、浦發、廣發等銀行也在研究開展P2P平臺業務。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農業銀行[-0.83% 資金 研報]已專門抽調人員成立“互聯網金融推行辦”,負責P2P平臺的籌備工作;廣發銀行也曾通過媒體表示,新升級的網絡金融部也將打造P2P平臺作為業務發展方向之一。
盡管多家銀行對P2P平臺業務蠢蠢欲動,但除招商銀行外,商業銀行從事P2P平臺業務卻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2013年底,中國銀行[-0.40% 資金 研報]深圳分行試點推出“中銀投融資服務平臺”,該平臺以中行網銀為會員端入口,由客戶經理、理財經理、產品經理、平臺經理為會員提供服務。其中一類專業產品“結構化投融通”是銀行為優質企業及優質項目提供“一對一”的多元化融資選擇,引入單一機構或高端個人資金,這與一些主流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的業務性質有些類似,中行這一舉動也被視作四大行正式涉水P2P之舉。
然而,與招行小企業e家投融資平臺相比,中國銀行的“中銀投融資服務平臺”僅是信息推介平臺,并不具備線上交易功能,同時該融資平臺僅面向中行特定客戶開放,對投資者有嚴格的限定,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P2P平臺。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中行深圳分行也一直否認該平臺為P2P平臺的說法。
在互聯網金融的沖擊下,傳統金融機構業紛紛研究對策。然而,對監管而言,互聯網金融也屬新興業務形態,相關監管政策也在研究中。目前,監管層對傳統商業銀行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仍持謹慎態度。
據了解,由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的107號文在鑒定影子銀行范圍時,明確把新型網絡金融公司劃歸為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結構,把“部分理財業務”劃歸為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均屬影子銀行范疇。
一位監管層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深入調研和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前,央行和銀監會對互聯網金融都持謹慎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