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商業銀行信披質量將從三方面提高
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將有新的變化,重點將從三方面進一步提高信披質量,包括加強高風險領域的信息披露監管、統一信息披露標準、簡化信息披露內容等。
10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并自公布之日實施。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此舉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上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08年9月,證監會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商業銀行除應遵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之外,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其主要財務指標、貸款資產質量、表外項目、風險管理等相關信息。
“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上市商業銀行監管工作,該規定自2008年修訂以來,在提高上市銀行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階段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再次修訂,比如關聯自然人披露標準過低、部分指標口徑不統一、規定適用范圍不明等。”鄧舸表示。
他介紹,為完善上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證監會對銀行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現狀及規則執行情況開展了調研和評估,結合監管實踐再次修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重點從三方面進一步提高上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質量:
一是加強高風險領域的信息披露監管,提高披露質量。為加強和細化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財富管理等高風險領域的信息披露,更好地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增加了對信托、財富管理等創新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另外,增加了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相關風險的計量方法、風險計量體系的重大變更和相應資本要求變化的披露內容。
二是統一信息披露標準,加強各規定之間的銜接性。鑒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規范銀行業監管指標,因此明確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口徑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標準計算;涉及資本及資本充足率的指標按巴塞爾協議等國際標準進行規范統一;明確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年報和半年報,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有效性。
三是簡化信息披露內容,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刪除關于銀行內控制度的重復規定,簡化銀行各層級分支機構名稱、地址的披露,賦予銀行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按地區分布等形式進行披露的自主性。豁免銀行日常經營范圍內對外擔保的披露要求。修改上市銀行與關聯自然人30萬元關聯交易的披露上限,要求披露關聯交易的余額和風險敞口,同時簡化關聯交易的決策和披露程序。鼓勵金融業務創新,適當簡化創新業務的披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