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億銀行理財產品信披困局:部分淪為三無產品
記者調查發現,大多數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無手續費收取明細”,逾半數銀行的信披中“無產品運行信息”,以結構性產品為主的部分產品“無到期收益率”
逾10萬億元理財產品正在規模高速路上持續狂飆,然而其中相當部分的產品卻沒有系“安全帶”——信息披露嚴重缺失。
本報記者結?a href='http://www.ytxmusic.cn/tag/xiantao_13617_1.html' target='_blank'>仙桃狄泄僂偷諶酵臣剖蕕韃櫸⑾鄭糠植仿儻?ldquo;三無產品”:絕大多數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無手續費收取明細”,逾半數銀行的信披中“無產品運行信息”,以結構性產品為主的部分產品“無到期收益率”;同時投資者對于信息披露的形式更是“無從選擇”。
產品規模突破10萬億元幾無懸念
對于銀行理財產品來說,2013年似乎可以在其成長記錄中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截至目前,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達到更高一個量級——10萬億元量級幾無懸念。
截至6月末,銀行理財資金余額已經達到9.08萬億元,其中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余額2.78萬億元。本報記者此前了解到的權威數據也顯示,2011年商業銀行共發行8.91萬款理財產品,截至2011年年末的銀行理財產品余額為4.59萬億元;2012年,全國共有23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了理財業務,截至2012年年底共發行理財產品32152只,理財資金余額為7.1萬億元。也就是說,今年上半年銀行理財產品余額約增長了2萬億元,平均每個季度增長1萬億元。按照此速度大致推算,銀行理財產品余額很可能已經在今年三季度末達到10萬億元。
或者說,截至目前的11月中旬,銀行理財產品余額突破10萬億元幾乎已是板上釘釘。
但是,長期以來飽受詬病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一直未能有突破性的改觀。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充分,顯然與逾10萬億元的理財產品規模不匹配,并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重視。
在今年的年中工作會議中,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曾明確要求,已開展理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規范登記理財信息,加強非現場監管和風險預判預警。
管理費占比高且無收取明細
本報此前對于銀行理財產品隱性收取高額投資管理費進行了率先揭示,即理財產品實際投資收益中高出預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被銀行以投資管理費的名義全部收入囊中。近日本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銀行目前仍在收取此項費用,且多數銀行并未向投資者明示具體收取的金額和比例,“代客理財”的法律定位受到沖擊。更有數家原本披露該項收費的銀行在被媒體報道或投資者質疑后,干脆選擇繼續收取但不再披露。
本報記者按照某信披比較全面的城商行一款43天、預期收益率為4.9%的理財產品產品進行計算發現,該款產品管理費與客戶收益的比值可以達到1:3。
“由于資金規模比較小,城商行的收益能力通常并不是最強的”,某銀行業資深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國有大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理財產品規模大,議價能力更強,收益率自然更高,可以獲得的管理費也是水漲船高”。當然,普通投資者對于銀行這一高比例的收費并不知情。
此外,部分曾被揭示收取高額投資管理費的銀行,不僅將目前的實際收費情況隱匿起來,甚至還修改產品說明書,以尋求“道義”上的支持。例如,某農商行在說明書中強調“若理財產品資產投資實際運作收益未能超過預期收益,本行自行承擔管理費虧損風險”。然而,銀行承擔的僅僅是所謂的管理費虧損風險,不是理財產品虧損風險,且銀行已經收取了銷售、托管等費用,管理費虧損的可能更是微乎其微。
產品投向模糊運行信息披露不足
在銀行理財產品信披中,有關產品投向等運行信息的披露最為缺乏。普益財富發布的第三季度銀行理財能力排名中,有關信息披露規范性的統計顯示,83家參與排名的銀行中(在百余家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中,排除發行產品數或公開了到期收益率的產品數小于5款的銀行),有46家運行信息的披露部分得分為“0”。
普益財富研究員肖芳表示,部分國有銀行大量運行中的產品信息披露不足,還有部分國有銀行甚至在產品發行信息上的披露也相當不充分,股份制銀行也多數存在發行、到期或運行信息中的一項或兩項披露嚴重不足的情況。
逾六成結構性產品無到期收益率
雖然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達到了10萬億元量級,但是其信息披露的強制性仍顯不足。普益財富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三季度,共有10253款理財產品到期,僅有76%的產品披露了到期收益數據。
在各類銀行理財產品中,結構性產品是信披缺失的重災區。有數據顯示,今年前8個月,共有938款結構性理財產品到期,其中披露到期收益率的結構性產品有348款,披露率僅為37%。在披露到期收益的結構性理財產品中,275款結構性理財產品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占比為79%。
上述數據表明,結構性理財產品到期信息披露率相當低。在分析人士眼中,其原因在于結構性理財產品因收益波動較大,很多產品不能達到最高預期收益,進而飽受業內詬病,銀行索性對到期收益信息封閉起來不做公布。從已披露到期信息的理財產品來看,其達標率僅為79%,遠低于非結構性理財產品的達標率水平。
信息披露方式不確定投資者“無從選擇”
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本意,是對相關產品的最新進展進行及時的披露和分析,投資者也可以借此了解自身資金的安全性。但目前的現狀是,對于銀行而言,理財產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投資者則無從選擇,一旦中間出現信息了解不及時,風險則由投資者全部承擔。
某國有大行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強調,“理財產品存續期間如發生銀行認為可能影響理財產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投資資產質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它可能對理財客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銀行可視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告知客戶:銀行網站、相關營業網點發布、電子郵件、電話、以信函形式郵寄、手機短信等。客戶應及時主動查詢理財產品相關信息。如因客戶未主動及時查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非銀行過錯原因造成客戶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產品信息,因此產生的損失和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一位投資者對記者表示,“其實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發生信息丟失,因為投資者不知道究竟銀行會選擇哪種方式進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網站、又去營業廳,再查看郵箱,還得擔心漏接電話”,“最好的方式是投資者與銀行直接約定具體的適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有銀行業內人士指出,銀行預留的多種信息披露方式實際上可以幫助銀行實現“有限披露”——如果銀行的某些事項是必須披露但銀行并不想大范圍宣傳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中覆蓋面最小的方式進行傳播。
相比較而言,另一家股份制銀行的規定則更明確。該行表示,“銀行調整本產品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客戶不接受上述調整的。銀行對該產品做出上述調整后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客戶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日書面通知銀行提前贖回該產品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客戶接受銀行對該產品所做的上述相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