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內容總結
本章講述的是財產清查的相關知識,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財產清查的概念、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2)財產清查的方法;
(3)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重點掌握財產清查的方法以及清查結果的處理。
大致總結如下: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按照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均既可以是全面清查又可以是局部清查。
現金的清查方法是實地盤點法,首先盤點庫存現金的實存數,然后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相核對,確定賬存與實存是否相符以及盈虧情況。現金清查結束后應填寫"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并據以調整現金日記賬的賬面記錄。
銀行存款的清查是通過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的方法,查明銀行存款的實有數額。注意:由于未達賬項的存在,即使雙方記賬均無錯誤,也會出現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不一致的情況。所謂的未達賬項是指由于結算憑證在雙方之間傳遞需要一定時間,而造成一方已經登記入賬,而另一方尚未收到結算憑證從而尚未入賬的款項。對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如果沒有記賬錯誤,調節后雙方的賬面余額應相等。調節的原則可以概括為"加上未收的,減去未付的"。注意: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目的只是為了檢查賬簿記錄的正確性。不需要根據"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作任何賬務處理。對于未達賬項,等以后有關原始憑證到達后再作賬務處理。
實物資產的清查常用的方法包括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法。實地盤點法適用于容易清點或計量的財產物資以及現金等貨幣資金的清查。技術推算法適用于大量成堆難以逐一清點的財產物資如煤炭、礦石等的清查。
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對不符的款項按有爭議、未達賬項、無法收回等情況歸類合并,針對具體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財產清查結束后,企業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經過審批之后,再按照相關的規定進一步進行賬務處理。用表格總結如下:
被處理的內容 |
轉入的科目 |
固定資產盤盈 |
營業外收入(貸方) |
固定資產盤虧 |
營業外支出(借方) |
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盤盈 |
營業外收入(貸方) |
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盤虧 |
管理費用(借方) |
除現金以外的其它流動資產盤盈 |
管理費用(貸方) |
除現金以外的其它流動資產盤虧凈損失 |
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記入“營業外支出”(借方);屬于一般經營損失部分,記入“管理費用”(借方) |
說明:計算流動資產盤虧凈損失時,已經扣除了可以收回的殘料價值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