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二、企業購入材料、商品等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根據有關憑證(發票賬單、隨貨同行發票上記載的實際價款或暫估價值),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按兩者的合計金額,貸記本科目。
接受供應單位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根據供應單位的發票賬單,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抵付應付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三、企業如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或是被其他單位承擔的應付款項,應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
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應按照勞動工資制度的規定,根據考勤記錄、工時記錄、工資標準等,編制“工資單”,計算各種工資。
三、財務會計部門應將“工資單”進行匯總,編制“工資匯總表”,按規定手續向銀行提取現金,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由發放的單位及時交回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存儲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終了,應將本月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
(一)生產、管理部門的人員工資,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應由采購、銷售費用開支的人員工資,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應由工程負擔的人員工資,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應由福利費開支的人員工資,借記“應付福利費”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企業應當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職工類別分設賬頁,按照工資的組成內容分設專欄,根據“工資單”或“工資匯總表”進行登記。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果企業本月實發工資是按上月考勤記錄計算的,實發工資與按本月考勤記錄計算的應付工資的差額,即為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如果企業實發工資與應付工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實發工資作為應付工資進行分配,這樣本科目期末即無余額。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應付工資大于實發工資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工資結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