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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科目: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企業,預收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企業應收賬款改用商業匯票結算,在收到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按票面價值,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收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