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單位預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二)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有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準。批準后要詳細登記調閱的檔案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和工作單位、調閱理由、歸還日期等。
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復制的,要經過本單位同意。
(三)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要按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財會部門和檔案部門共同鑒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處理。對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要填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由單位領導指定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要長期保存。
(四)合并、撤銷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并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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