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二)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怍,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犯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要按照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帳簿余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也必須交接清楚。
(六)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七)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八)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十)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合并單位的會計交接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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