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全國的統一會計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會計報表數字。
(二)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該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各個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如有變動,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三)各種會計報表中所規定的補充資料,都要填列齊全,不得遺漏。
會計報表中應填列的計劃數字,凡經有關機關核定的,應填列最后核定的數字;未經核定的,應填列最后上報的數字。
(四)會計報表應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和會計主管人員審閱,并簽名或蓋章。按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的會計報表,要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五)報出的會計報表如發現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報表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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