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4.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5.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6.職工公出借款收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上。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7.經過上級批準的經濟業務,應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應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二)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收支業務不多的單位,可以通用一種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付款的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帳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帳憑證應有的項目。
2.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3.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4.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應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的錯誤,應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三)會計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數字應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寫人民幣符號“¥”或“£”。人民幣符號“¥”或“£”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人民幣符號“¥”或“£”的,數字后面不再寫“元”字。
所有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漢字大寫金額數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書字書寫,如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圓(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認、不易涂改的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樣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注:由于計算機內沒有行書字體,所以上面的行書字都未打上.)
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寫“整”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人民幣”三字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01.5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佰零壹圓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1,004.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零肆圓伍角陸分。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不寫“零”字,如¥1,32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叁佰貳拾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叁佰貳拾圓伍角陸分。又如¥1,00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圓伍角陸分。
(四)會計人員要嚴格審核會計憑證。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應退回補填或更正。對偽造、涂改或經濟業務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受理,并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五)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1.各種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登記完畢后,應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對于各種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如收、發料單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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