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全國的統一會計制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除會計制度允許變動的以外,不得任意增減或者合并會計科目。
(二)會計人員對規定的會計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和對應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者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需要登記明細帳的,要在會計憑證中填寫明細科目。
(三)會計人員對下列會計科目,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正確使用:
“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只限于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單位,用于核算材料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不得將盤盈、盤虧、報廢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內容,計入材料成本差異。材料成本差異必須按照材料類別和規定的計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個綜合差異率。必須按月根據實際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計算應分配結轉的差異,不得多轉、少轉或不轉。材料成本差異的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
“待攤費用”科目,只限于核算已經發生應分期攤入當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關費用。分攤期限和方法必須在費用發生時確定,不得任意多攤、少攤或不攤。攤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受益期限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攤銷。
“預提費用”科目,只限于核算按照規定從成本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用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正確計算可能發生的實際支出,進行預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預提費用必須按照規定期限結算。
“產成品”科目,必須根據驗收入庫的實際產量和按規定計算的產品成本記帳,不得估計產量、估計成本。不得多留、少留在產品成本,壓低、提高產成品成本。
“銷售”科目,要按照實際銷售數量和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口徑一致的要求,進行核算。不得多轉或少轉銷售產品的成本。不得將不屬于銷售費用的開支,計入銷售費用。
“待處理財產盤盈”或“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只限于核算在清查財產中查明尚待處理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的財產物資盤盈和損失,應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及時處理,不得長期掛帳。
“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不得將應上交的利潤等轉作其他應付款,隱瞞利潤,轉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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