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應本著有利于加強會計管理,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職責,嚴明紀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從實際出發,堅持精簡的原則,切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保證會計工作有秩序地進行。
(三)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同本單位的經濟(經營)責任制相聯系。以責定權,責權明確,嚴格考核,有獎有懲。
(四)各個崗位的會計人員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要從整體出發,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緊密配合,共同做好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以便會計人員能夠全面熟悉各項工作。
(五)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主管(注解:本《規則》所稱會計主管、會計主管人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統稱。),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收入利潤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等。這些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各單位可以根據行業特點、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和人員多少等情況具體確定。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六)各單位要定期檢查崗位責任制的貫徹執行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加以修訂和完善。
編輯推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