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工作制度,是日常經濟生活中,要求出納人員必須遵循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其主要內容通常包括五個方面的要求:
(一)出納工作應該由指定的專職或兼職人中擔當。根據錢、賬分設的原則,會計和出納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責任。在比較小的單位里,單位負責人也不宜兼任出納人員。出納人員除了登記現金日記賬之外,不得監管總賬或支出明細賬,但可以監管其他同現金沒有直接聯系的賬簿,如固定資產賬等。不是出納人員,不得直接收付現金。
(二)出納人員應該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辦事銀行、現金收付,審核工作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他指定的會計人員來擔當。有些開支項目是按預算計劃執行,并有明確開支標準的,出納人員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審核。銀行或現金屬于收入性質的,還應同時開給發票或收據。
(三)出納人員應根據業務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每天業務結束后,應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并核對相符。
(四)認真復核原始憑證,加強對現金收付的監督。根據現金管理制度規定,不可設立“小金庫”、不發生個人借支公款、不相互借用現金、不假借用途套取現金、不以個人名義存取公款。
(五)確保現金賬實相符,不得以白條頂替庫存現金。如果發現庫存現金有盈余或短缺情況,應先記入往來中作待處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別情況處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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