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員身處管理現金和使用現金的“前沿陣地”,負有直接的、重要的現金管理職責。因此,要切實執行好現金管理制度。現行的現金管理法規是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同年9月22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件實施細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重點掌握以下內容:一是要明確自己所在的單位是否屬于現金管理的單位。《實施細則》規定:“凡在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依據規定,各核算單位應對號入座;二是要明確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三是要明確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只能在一家銀行辦理存、取現金的規定;四是要明確轉賬結算起點;五是要明確現金收支的有關規定;六是要明確單位管理現金的幾個“不準”(即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它單位或個人存、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準單位發放購物券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七是要明確違背了現金管理制度的各種處罰,以提高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的責任心。
出納員要自學遵守現金收支的在關規定:一要堅持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收坐支現金。對單位的銷貨收入(業務收入),應于當日(有特殊情況最遲不超過次日)送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時,應從單位庫存現金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款,不得直接支用銷貨款(坐支現金)。確實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的現金要納入賬內核算,并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情況;二要做到把庫存現金控制在限額之內,超過部分及時閹割存銀行;三要消滅白條抵庫,要求借用現金的條據經領導審批后記入往來賬;四要執行現金管理中的諸項“不準”;五要在銷售活動中對現金與轉賬結算一視同仁,不能只收現金,拒收票據;六要在單位購買專控商品時采用轉賬結算,不可使用現金;七要與銀行往來中據實辦事,不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不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利用賬戶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利用多頭賬戶套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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