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員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專司結算工作,應創造條件最大限度的拓展結算渠道,減少結算中的資金損失,與銀行建立良好的業務關系。出納員在工作中熟知并模范地遵守結算紀律,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現行的《銀行結算辦法》,對客戶和銀行分別規定了若干結算紀律,它是維護結算秩序的有力保證。
《銀行結算辦法》對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規定了三條結算紀律:(1)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2)不準簽發空頭支票;(3)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所謂出租銀行賬戶,是指在銀行開設賬戶的單位或個人,以取得租金(租賃費)為目的,替別的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業務。所謂出借銀行賬戶,是指在銀行開設賬戶的單位或個人,出于人情關系,用自己的銀行賬戶為別的單位或個人辦理款項收付業務。出租出借銀行賬戶,違背了“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結算原則,一經銀行發現,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還要按賬戶出租、出借發生的金額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并沒收出租銀行賬戶的非法所得。
所謂空頭支票,是指付款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銀行存款賬戶上的余額,從而形成銀行存款透支。這就違背了“銀行不墊款”的結算原則。銀行經賬證核對,發現客戶簽發的是空頭支票,除當即將支票作廢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還要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簽發支票。所謂遠期支票,是指簽發了簽發日之后日期(如1月5日簽發了1月6日或之后日期)的支票。這種支付日期推后的危害,一是容易形成空頭支票,二是打亂了支票編號順序,容易發生舞弊行為。
所謂不準套取銀行信用,是指違法利用銀行某種信用工具,達到騙取銀行信用的目的。如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用途不實的支票,涂改、偽造、變造票據,假借用途取得銀行貸款等。一經發現,該處罰的處罰,該追究經濟責任的追究經濟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出納員作為常跑銀行的財務人員,在遵守結算紀律的前提下,還要自覺遵守三條結算原則,即“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款”,從而維護好開戶單位和銀行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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