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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會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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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 |
社會監督 |
政府監督 |
監督主體 |
各單位內部的會計結構,會計人員 |
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任何單位和個人 |
財、審、銀、證、監、險 |
監督對象 |
本單位內部的經濟活動 |
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 |
會計行為 |
監督內容 |
人員的職責權限、重大事項、財產清查、會計資料內部審計應當明確 |
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 |
1.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賬簿; |
特點 |
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嚴格程序,如實記錄,定期檢查 |
獨立性、有償性 |
強制性、無償性 |
其他 |
內部控制基本結構: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序。 |
1.注冊會計師: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得代寫章程合同,不得代辦稅務登記。 |
社會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