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 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剔除三個層次原則規定:一、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二、不單獨設置,在有關機構中指定會計人員與會計管理人員;三、不具備會計機構設置條件的,實行代理記賬
二. 代理記賬: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會計事物。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符合條件: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主管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固定辦公場所、健全制度。
代理記賬業務范圍:負責會計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誰審批誰撤銷。達不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達不到條件,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對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三.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四. 會計從業資格證
1.會計從業資格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2.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免試條件: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之日起兩年內
3.會計從業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4.上崗登記: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變更登記:變更之日起60日內;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調轉登記: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6.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已取得、受聘、職稱、相當水平。
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已取得、受聘、職稱、相當水平。
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對象:已取得、受聘、職稱、只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3.繼續教育內容
4.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與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考試條件 |
職稱評聘條件 |
會計專業職務(職稱) |
高級資格 |
高級會計實務、開卷筆答、全國、三年 |
博士2-3其他5年以上 |
高級會計師 |
中級資格 |
大專學歷5年 |
擔任助理會計師4年以上 |
會計師 |
本科4年 |
擔任助理會計師4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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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2年 |
擔任助理會計師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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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1年 |
擔任助理會計師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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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0年 |
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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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資格 |
高中以上學歷 |
本1專2中4中有從業資格證5 |
助理會計師 |
吊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2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
1.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不屬于會計崗位、
2.總會計師不是一種專業技術職務。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八、會計人員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