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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6)

發布時間:2010-08-27 21: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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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一、交接范圍

  (一)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二)單位被依法撤銷或者合并分立的,單位負責人應當組織會計人員編制決算和資產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規定辦清移交手續,未辦清移交手續的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三)臨時離職需要接替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四)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接替手續

  (五)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時,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其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二、交接的程序

  (一)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會計人員的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按會計賬面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余額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電算化的單位,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 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例題·多選題】下列有關會計工作交接的說法正確的是()。

  A.臨時離職需要接替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B.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接替手續

  C.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D.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等必須交接清楚

  [答案]ABCD

  (三)專人負責監交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例題·單選題】會計機構負責人因調動工作或離職辦理交接手續的,負責監交的人員是()。

  A.單位負責人

  B.主管單位派出的人員

  C.人事部門負責人

  D.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

  [答案]A

  (四)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3.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是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問題,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職業的公正性,對由于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要求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社會團體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社會團體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例題·多選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擔任的會計工作崗位是()。

  A.會計機構負責人

  B.出納

  C.稽核

  D.會計檔案的保管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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