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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一、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
1.會計憑證的種類
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者完成情況,明確有關經濟責任,作為記賬原始依據的一種會計憑證。
原始憑證的分類:(多選)
來源:外來;自制。
填制方法:一次性、累計和匯總原始憑證。
經濟業務類別:款項收付;出入庫業務;成本費用;購銷業務;固定資產業務;轉賬業務。
原始憑證:
外來原始憑證:
自制原始憑證:
記賬憑證,亦稱傳票,是指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的涌來確定會計記錄,作為記賬直接依據的一種會計憑證。
分類:(多選)按其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貨幣有關: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按期填制方式的不同:復式記賬憑證、但是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礎,是記賬的原始依據。(單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辦理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各單位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時,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手續齊全、填制規范、書寫清楚、送交及時。
2.原始憑證的審核
《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不真實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所記錄和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虛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所記錄和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違法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內容記載有誤;
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填寫有遺漏或者省略。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只有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
3.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例題•單選題】原始憑證出現金額錯誤,應由( )
A.經辦人更正
B.會計人員更正
C.原開具單位更正
D.原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答案]D
【例題•單選題】下列對外來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做法中,不違背《會計法》的是( )
A.外來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接受憑證單位可按正確的金額改正并加蓋單位公章
B.外來原始憑證金額錯誤的,由原出具憑證的單位劃線更正并加蓋單位公章
C.外來原始憑證中,接受憑證單位名稱錯誤的,接受憑證單位可自行更正并加蓋單位公章
D.外來原始憑證記載內容有錯誤的,由原出具憑證的單位重開
[答案]D
【例題•判斷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
[答案]√
(二)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編制。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必須經過審核無誤,以保證記賬憑證的質量。
除部分轉賬業務以及結賬、更正錯誤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二、會計賬簿
(一)依法建賬
《會計法》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1.“法”(判斷)
既包括《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多選)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要按照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實行代理記賬。
《會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統一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