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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計核算
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指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環節,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記賬、算賬、報賬,為各有關方面提供信息的功能。
三個環節: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節 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依據
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例題•判斷題】企業實際發生的一切經濟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 。( )
[答案]錯
[解析]經濟事項不同于經濟業務事項,范圍廣于《會計法》規定的經濟業務事項。因此本題的說法是錯誤的。
二、會計資料
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多選)
具體要求
(一)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各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必須保證其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這是會計資料的最基本的質量要求。
(二)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無中生有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整部及其他會計資料
變造: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能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會計資料的是( )。
A.會計賬簿
B.會計憑證
C.會計報表
D.經濟合同
[答案]ABC
三、會計處理方法
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處理方法是指單位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方法,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方法等。(多選)
《會計法》第十八條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在下述兩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一是有關法規發生變化,要求企業變更會計政策,二是改變會計政策后能夠更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例題•判斷題】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一致,不得改變。( )
[答案]×
四、辦理會計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定
根據《云南省會計條例》的規定,辦理會計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做到手續完備、程序合規,需要批準的,應當經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署明確意見,簽署意見不明確的,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二)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憑證及附件,并送交會計機構審核處理;
(三)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應當由除經辦會計人員和出納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稽核,沒有其他會計人員的,可由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稽核;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開設銀行帳戶,建立銀行帳項核對制度,按期與銀行核對帳目,對未達帳項進行正確調整,保證帳帳相符;
(五)建立結算款項核查制度,定期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對;
(六)建立財產清查制度,定期或者在編制年度會計報告前清查各項資產,保證帳實相符;
(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規定。
五、會計核算的內容
《會計法》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類是經濟業務:經濟組織與外部——交換行為;如:產品銷售。
一類是經濟事項:在一個經濟組織內部發生的具有經濟有影響的事件。如:計提折舊。
《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款項是指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貨幣資金:外阜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種備用金等;
有價證券:國庫券、股票、企業證券、其他債券等。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財物是單位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項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