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41、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
2)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
3)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42、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
1)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
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3)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
4)票據的保管情況
43、會計監督(見表1-5)
項目(要素) |
主體 | 內容 | 客體 | |
內部會計監督 | 本單位會計機構、 會計人員 |
1、監督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2、監督賬實、賬證、賬賬、帳表是否相符 3、監督本單位各項收支是否遵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
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 |
外 部 會 計 監 督 |
社會監督 | 會計師事務所 | 各單位的經濟活動 | |
國 家 監 督 |
財政機關、審計機關、稅務機關、人民銀行、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 | |||
財政部門 |
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賬 2、監督各單位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合法 3、監督各單位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4、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
44、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其他形式:
1)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有關部門應當避免重復查賬
45、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出具審計報告 2)出具驗資報告 3)出具有關報告 4)其他審計業務
46、會計工作監督的基本規定:
1)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
2)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