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計管理的法律制度
重點與難點
1.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2.《會計法》關于會計機構的規定。
3.《會計法》關于會計人員的規定。
4.代理記賬的基本要求。
考核內容
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可見,財政部門是我國會計工作的主管機關,其具體分工與職責權限的劃分如下:
(一)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
會計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其具體分工如下: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2)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會計人員準入、上崗培訓、繼續教育、技術職稱管理等。
(3)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在監管會計工作中的作用。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1)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有權根據管理會計工作的需要,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第一,會計制度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的,即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規定。第二,會計制度的制定主體是法定的,即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凡設在中國境內的各單位,都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①會計核算制度。②會計工作管理制度。⑧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管理制度。④會計監督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原則有:①以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法規和制度為依據。②既具有中國特色又充分考慮國際慣例。③系統性原則。④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⑤滿足經濟管理需要與經濟性相結合原則。
(2)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各行業特殊要求的補充規定。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制定軍隊實施的具體辦法。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二、關于設置會計機構的規定
(一)會計機構設置的基本要求
根據《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各單位應該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盤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關于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職責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貴。”這里的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辦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即單位負責人是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他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生產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負責。
1.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負責的具體內容
根據《會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所承擔的職責概括如下:
(1)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的各項規定。
(3)支持、保護、獎勵敢于堅持原則,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違紀行為的會汁人員。
(4)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5)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制度。
(6)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7)對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無權自行處理的報告作出查處決定,并對處理權限以外的會計事項負有上報、請求處理的責任。
(8)如實向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或不當的審計報告。
(9)組織本單位接受有關會計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10)依法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單位負責人違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會計法》直接涉及單位負責人責任的規定有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五條。
(三)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對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的規定。
1.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
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編輯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各項計劃指標是否相互銜接等。審核之后應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制止或糾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賬實是否相符。不符時,應查明原因,并提出改進措施。
2.內部牽制制度
內部牽制制度也稱錢賬分管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的一種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