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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針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含義和要求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含義
進一步審計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
注冊會計師設計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應當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具備明確的對應關系。注冊會計師更關注實質性程序的性質。
注冊會計師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通常越大。
(二)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時的考慮因素(重點理解)
在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考慮因素
(1)風險的重要性;
(2)重大錯報發生的可能性;
(3)涉及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特征;
(4)被審計單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質(人工控制還是自動化控制?);
(5)注冊會計師是否擬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重大錯報方面的有效性。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風險評估時預期內部控制運行有效,隨后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就必須包括控制測試,且實質性程序自然會受到之前控制測試結果的影響。
2.方案的選擇(注意客觀題)
(1)注冊會計師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為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總體方案奠定了基礎。(和P335比較)
(2)由于綜合性方案審計成本通常要低,注冊會計師有時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通常可以采用綜合性方案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即將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實質性程序結合使用。
(3)如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應對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就必須實施控制測試,才可能有效應對評估出的某一認定的重大錯報風險。
(4)如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程序未能識別出與認定相關的任何控制,或注冊會計師認為綜合性方案很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就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