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這里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
由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發生在次年,報告年度的有關賬目已經結轉,特別是損益類科目在結賬后已無余額。因此,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完成后,應將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末或本年發生數;
2.當期編制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或上年數;
3.經過上述調整后,如果涉及報表附注內容的,還應當調整報表附注相關項目的數字。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例23-5】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中訂明甲公司應在20×7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致使乙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20×7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元。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0×8年2月10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本例中,20×8年2月10日的判決證實了甲、乙兩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即20×7年12月31日)分別存在現時賠償義務和獲賠權利,因此兩公司都應將“法院判決”這一事項作為調整事項進行處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8年3月20日完成,因此,應根據法院判決結果調整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稅額。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8年2月10日,記錄支付的賠款,并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0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1 00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000 000×25%)25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5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 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 000
借:預計負債 3 0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3 000 000
借:其他應付款 4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4 000 000
注:①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如果涉及貨幣資金收支項目,均不調整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項目和現金流量表各項目的數字。本例中,雖然當日已經支付了賠償款,但在調整財務報表相關數字時,只需調整上述前五筆分錄,第六筆分錄應作為20×8年的會計事項處理。
②20×7年末因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時已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發生后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復存在,故應沖銷相應記錄
(2)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 000
(3)因凈利潤變動,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750000×10%)75 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 000
(4)調整報告年度報表:
①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調整:
調減遞延所得稅資產75萬元;調增其他應付款400萬元,調減應交稅費100萬元,調減預計負債300萬元;調減盈余公積7.5萬元,調減未分配利潤67.5萬元。
②利潤表項目的調整:
調增營業外支出100萬元,調減所得稅費用25萬元,調減凈利潤75萬元。
③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項目的調整:
調減凈利潤75萬元,提取盈余公積項目中盈余公積一欄調減7.5萬元,未分配利潤一欄調增7.5萬元。
2.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8年2月10日,記錄收到的賠款,并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 4 00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 000 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