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征信系統管理模式
1.個人征信系統的網絡流程管理
目前,個人征信系統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機構,通過專線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總部相連(即一口接入),并通過商業銀行的內聯網系統將終端延伸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信貸人員的業務柜臺,從而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機構流入個人征信系統,匯總后金融機構實時共享的功能。個人征信系統由人民銀行直屬單位——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開發完成。個人征信系統建立了完善的用戶管理制度,對用戶實行分級管理、權限控制、身份認證、活動跟蹤、查詢監督的政策;數據傳輸加壓加密;對系統及數據進行安全備份與恢復;對系統進行評估,有效防止計算機病毒和黑客攻擊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體系,保證了信息的安全性。
2.個人征信系統的授權管理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3號)規定,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辦理審核個人貸款申請、審核個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申請、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等業務時,才可以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除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情況之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應取得被查許人的書面授權。書面授權可以通過在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以及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取得。商業銀行應制定貸后風險管理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程序。而征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其本人信用報告,此時,如果有申請查詢,則須核實申請人身份。同時,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原因等,該數據庫都有記錄。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確保只有得到內部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個人信用報告并經常對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查詢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所有查詢符合規定,并定期向人民銀行及征信中心報告查詢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