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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附則
11.1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11.2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11.3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2007年2月9日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