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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8.4.1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可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非國有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在內的公共財務)
三是刑罰處罰幅度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刑罰最高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
8.4.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三種情形:
(1)超期未還型;
(2)營利活動型;
(3)非法活動型。(沒有數額和時間限制,也不管還不還)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8.4.3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按照受賄罪定罪量刑。
8.4.3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客觀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的,也以本罪論處。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