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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貨幣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注意:購買假幣后使用,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出售、運輸假幣后又使用,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
8.2.2 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為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注意: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 證。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 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9.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10.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