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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票據法律制度
7.5.1 《票據法》概述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
(5)票據是文義證券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
(7)票據是債權證券(金錢債權證券)
7.5.2 票據的功能
1.匯兌作用
2.支付與結算作用(票據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
3.融資作用(票據貼現)
4.替代貨幣作用(商人的貨幣)
5.信用作用
7.5.3 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承兌。
2.票據行為的種類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4)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7.5.4 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從票據取得的主觀狀態看,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兩項限制:
第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二,以無償或者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了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而采取的行為。
3.票據權利的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7.5.5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通知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為。
2.公示催告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
申請訴訟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