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是通過抵押物的處分獲得優先受償權而實現。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明確規定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時限,即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