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銀行監管與市場約束
第一節 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由政府主導、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監管部門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和規則,實施監督檢查,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巴塞爾委員會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訂并發布了新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銀行監管的原因:
·為各行業廣泛提供金融服務;
·銀行普遍存在通過擴大資產規模來增加利潤的發展沖動;
·存款人與銀行的關系屬于特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且兩者所掌握的信息是極不對稱;
·風險是銀行體系不可消除的內生因素,銀行機構正是通過管理和經營風險獲得收益;
·銀行業先天存在壟斷與競爭的悖論。
一、 銀行監管的內容
(一)監管的目標、原則和標準
四條監管目標: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基本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
公開原則是指監管活動除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具有適當的透明度。公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管立法和政策標準公開;二是監管執法和行為標準公開;三是行政復議的依據、標準、程序公開。
公正原則是指銀行業市場的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銀監會進行監管活動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公正,要求平等對待監管對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監管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標準: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在總結和借鑒國內外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這一監管理念內生于中國的銀行改革、發展與|{盔管的實踐,是對當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經驗的高度總結。
(二)理念、指標體系和主要內容
1.監管理念
所謂風險監管,是指通過識別商業銀行固有的風險種類,進而對其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并按照評級標準,系統、全面、持續地評價一家銀行經營管理狀況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方式重點關注銀行的業務風險、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檢查和評價涉及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是一種全面、動態掌握銀行情況的監管。
風險監管框架涵蓋了六個監管步驟:了解機構、風險評估、規劃監管行為、準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并確定評級、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2.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風險水平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于靜態指標,包括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操作風險指標和流動性風險指標(請參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于動態指標,包括正常貸款迂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請參閱信用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表8—1 風險抵補類指標
盈利能力監管指標 |
資本金收益率(ROE)=稅后凈收入/資本金總額 |
資產收益率(ROA)=稅后凈收入/資產總額 |
凈業務收益率=(營業收入一營業支出)/資產總額 |
準備金充足程度監管指標 |
信貸資產準備充足率=授信資產實際計提準備/應提準備×l00% |
資本充足程度監管質保 |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風險加權資本×l00% |
3.風險監管的主要內容:
·建立銀行風險的識別、計量、評價和預警機制,建立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根據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根據風險水平及時進行預警
·建立高風險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判斷和救助體系
·建立應對支付危機的處置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