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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處于一個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發揮其作用,關鍵在于選擇適當的法律形式。SPV法律形式的選擇是證券化基礎環節——破產隔離機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SPV法律形態的確定
SPV法律形態的確定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現,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帳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債權憑證的出售,該債權憑證代表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的所有利益,這種交易被架構成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應用
資產證券化運行機制中最核心的設計是其風險隔離機制,而風險隔離機制最具有典型的設計是設立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個專門為實現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信用級別較高的機構,它在資產證券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從資產原始權益人(即發起人)處購買證券化資產,以自身名義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再將所募集到的資金用于償還購買發起人基礎資產的價款。對于它的作用,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僅通過一系列專業手段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解決了融資困難的問題,關鍵的是通過風險隔離降低了證券交易中的風險。
SPV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處于一個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發揮其作用,關鍵在于根據資產證券化實施國家的法律體系、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及證券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選擇適當的法律形式。因此,筆者認為,SPV法律形式的選擇是證券化基礎環節——破產隔離機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我國已經開始了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嘗試,并且已經有了數個成功的證券化案例。但在這些案例中,發起人都是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現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對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形式有明確規定。如何通過法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SPV法律形式,就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