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一節 基金托管人概述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投資動運作監督、基金資金清算、以及會計復核等方面。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業務
基金托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關職責的當事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四項職責:
1.資產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戶,保證基金的全部資產安全完整;
2.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會計復核,即建立基金賬冊并進行會計核算,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4.投資運作監督,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過托管業務獲取 托管費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托管規模與其托管費收入成正比。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基金資產由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財產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包括投資對象、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禁止投資行為等)進行監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要求運作基金財產,有利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
3.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所進行的會計復核和凈值計算,有利于防范、減少基金會計核算中的差錯,保證基金份額凈值和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場準入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核準:
1.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5-1(2010年3月單選題)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 )擔任。
A.證券公司 B.信托投資公司
C.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D.商業銀行
【參考答案】D
四、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九條對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托管業務流程
1.簽署基金合同。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業務的起始階段。
2.基金募集。是基金托管人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準備階段。
3.基金運作。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駛職責的主要階段。
4.基金終止。是基金托管人盡責的善后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