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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概念
1.申購: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結束后,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基金申購與基金認購沒有本質區別。
2.封閉期: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初期,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封閉期結束后,開放式基金將進行日常申購、贖回期。
二、申購、贖回的場所
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以電話、傳真或互聯網等形式進行申購、贖回。
三、申購、贖回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申購、贖回原則
(一)股票基金、債券基金的申購、贖回原則
1.“未知價”交易原則
即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時并不能即時獲知買賣的成交價格。申購、贖回價格只能以申購、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這與股票、封閉式基金等大多數金融產品按“已知價”原則進行買賣不同。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這是適應“未知價格”情況下的一種最為簡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確切的購買數量和賣回金額在買賣當時是無法確定的,只有在交易的下一個工作日才能獲知。
例3-8(2010年3月多選題)開放式基金中,股票、債券型基金的申購原則是( )。
A.金額申購 B.份額申購
C.“已知價”交易 D.“未知價”交易
【參考答案】AD
(二)貨幣市場基金的申購、贖回原則
1.“確定價”原則(固定價)
即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價格以1元人民幣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五、收費模式與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定
(一)收費模式與申購費率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并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者的認購金額、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
與基金份額的認購類似,在基金份額的申購上,也存在前端收費模式與后端收費模式兩種收費模式。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單位凈值
例3-10(2010年3月單選題)基金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得低于贖回費總額的( )。
A.50% B.33% C.25% D.10%
【參考答案】C
例3-11(2010年3月判斷題)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費只能在申購時收取。 ( )
【參考答案】×
(二)贖回金額的確定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總額=贖回數量×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費率一般按持有時間的長短分級設置。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
實行后端收費的基金,還應扣除后端認購、申購費,才是投資者最終得到的贖回金額,即: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后端收費金額-贖回費用
(三)貨幣市場基金的手續費
貨幣市場基金費用較低,通常申購、贖回費率為零。一般地,貨幣型基金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不高于2.5‰的比例的銷售服務費,用于基金的持續銷售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服務。
六、申購、贖回款項的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銷售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對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對QDⅡ基金而言,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七、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的登記
一般而言,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會在T十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登記機構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QDⅡ基金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基金管理公司會在T+2日內對該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在T+3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開放式基金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一)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單個開放日的凈贖回申請,是指該基金的贖回申請加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出申請之和,扣除當日發生的該基金申購申請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入申請之和后得到的余額。
(二)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額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