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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概述: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應用(新增)
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分為國家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與自律性規則四個層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運作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義務人。
第一節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義與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有利于投資者的價值判斷
在基金份額的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闡明了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及有關募集安排,投資者能據以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資本市場的基礎是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相對于實質性審查制度,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論是投資者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買者自慎”,它可以改變投資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增加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增加對基金運作的公眾監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當和欺詐行為的發生。
(三)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由于現實中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使投資者無法對基金進行有效甄別,也無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高效率的基金無法吸引到足夠的資金進行投資,不能形成合理的資金配置機制。
舊車市場上,買者和賣者有關汽車質量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賣者知道所售汽車的真實質量;但一般情況下,潛在的買者要想確切地辨認出舊車市場上汽車質量的好壞是困難的,他最多只能通過外觀、介紹及簡單的現場試驗等來獲取有關汽車質量的信息,而從這些信息中很難準確判斷出車的質量,因為車的真實質量只有通過長時間的使用才能看出來,但這在舊車市場上又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說,舊車市場上的買者在購買汽車之前,并不知道哪輛汽車是高質量的,哪輛汽車是低質量的,他只知道舊車市場上汽車的平均質量。在這種情況下,典型的買者只愿意根據平均質量支付價格,但這樣一來,質量高于平均水平的賣者就會將他們的汽車撤出舊車市場,市場上只留下質量低于平均水平的賣者。結果是,舊車市場上汽車的平均質量降低,買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進一步下降,更多的較高質量的汽車退出市場,……。在均衡的情況下,只有低質量的汽車成交,極端情況下甚至沒有交易。
在舊車市場上,高質量汽車被低質量汽車排擠到市場之外,市場上留下的只有低質量汽車。也就是說,高質量的汽車在競爭中失敗,市場選擇了低質量的汽車。這違背了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的選擇法則。平常人們說選擇,都是選擇好的,而這里選擇的卻是差的,所以把這種現象叫做逆向選擇。
(四)有效防止信息濫用
如果法規不對基金信息披露進行規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時、虛假的信息披露,會導致信息濫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則
披露的原則分為:實質性原則和形式性原則。
(一)實質性原則
1.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它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是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以沒有扭曲和不加粉飾的方式反映真實狀態。
2.準確性原則
準確性原則要求用精確的語言披露信息,在內容和表達方式上不使人誤解,不得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3.完整性原則
所有的重要事項,都要進行披露。
4.及時性原則
在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2日內披露臨時報告。
5.公開披露原則
公開披露原則要求將信息向市場上所有的投資者平等公開地披露,而不是僅向個別機構或投資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則
1.規范性原則
規范性原則要求基金信息必須按照法定的內容和格式進行披露,以保證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則
易解性原則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長、技術性用語。
3.易得性原則
易得性原則要求公開披露的信息易為一般公眾投資者所獲取。
除法規指定的披露報刊和網站外,信息披露義務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須注意其他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體上披露的同一信息應一致。
【例題·多選題】基金信息披露的實質性原則包括( )。
A.完整性原則
B.易得性原則
C.及時性原則
D.真實性原則
[答疑編號911090101]
【答案】ACD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誤導性陳述是指使投資者對基金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重大遺漏是指披露中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響投資者做出正確決策。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變化存在一定的隨機性,因此,對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水平進行預測并不科學,應予以禁止。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資風險的金融產品,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基金品種,即所謂“買者自慎”。
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則將被視為對投資者的誘騙及進行不當競爭。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類
信息披露可分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運作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續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額發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間進行信息披露。
存續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開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個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報告、基金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其中,基金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又合稱基金定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