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一、交易信息(熟悉)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都要發布包括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證券交易所還要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一)即時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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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集合競價 |
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
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
連續競價 |
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5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5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
同上海證券交易所 |
對于首次上市證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盤價格,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則規定,首次上市股票、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基金為其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證券指數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編制綜合指數、成分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價格指數有樣本指數類、綜合指數類和分類指數類三大類。
(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1.對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對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分別公布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是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1)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應分類指數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應分類指數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編制的深證A股指數、中小企業板指數、深證B股指數和深證基金指數。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流通股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2.對于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對于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等在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證券交易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是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3. 對于證券交易異常波動。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證券交易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是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1)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3)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并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對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等在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4.對于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的,根據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2)股份統計信息;
(3)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另外,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證券交易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二、交易行為監督(掌握)
(一)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時監控事項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按照法律的這一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相關的交易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了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的責任。
根據現行制度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13個異常交易行為)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8.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9.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10.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11.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13.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二)出現異常交易行為需采取的措施
證券交易所會員如果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上述所列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