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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代辦股份轉讓
一、代辦股份轉讓的概念和業務范圍
(一)代辦股份轉讓的概念
2001.6.12中國證券業協會 2002.12.27《試行》
代辦股份轉讓是指證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業務設施,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轉讓服務業務。
我國開展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初期,主要是為解決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問題,以后從證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進入這一系統進行轉讓。
(二)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范圍
主辦券商業務可以分為主辦業務和代辦業務。
1、主辦業務范圍
⑴對擬推薦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⑵辦理所推薦的股份轉讓公司掛牌事宜;
⑶發布關于所推薦股份轉讓公司的分析報告;【10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
⑷指導和督促股份轉讓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⑸對股份轉讓業務中出現的問題 ,依據有關規則和協議及時處理并報協會備案,重大事項應立即報告協會;
⑹根據協會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
⑺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代辦業務范圍
⑴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
⑵受托辦理股份轉讓公司股權確認事宜;
⑶向投資者提示股份轉讓風險,與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委托協議書,接受投資者委托辦理股份轉讓業務;
⑷根據轉會或相關主辦券商的要求,協助調查指定事項;
⑸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考試大論壇
二、代辦股份轉讓的資格條件
(一)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應具備的條件【12】
4、最近年度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8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6、最近2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8、設置代辦股份轉讓管理部門,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高管負責日常管理,至少配2名承銷資格人員,其余均有從業資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營業部,且布局合理;
(二)股份轉讓公司委托代辦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只能委托1家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并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協議。代辦轉讓的股份僅限于股份轉讓公司在原交易場所掛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未依法確定代辦機構的,由證券交易所指定臨時代辦機構。
三、代辦股份轉讓的基本規則
投資者必須開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
法人投資者在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需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
投資者參與股份轉讓,應當委托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臺委托、電話委托、互聯網委托等。投資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證券公司不得自營所主(代)辦公司的股份。
根據股份轉讓公司質量,實行區別對待,分類轉讓。
股東權益為正值是指最近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不予確認的部分后為正值;凈利潤為正值是指最近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正值。
股份轉讓的委托申報時間為轉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進行集合競價配對成交。
股份轉讓以“手”為單位,1手等于100股。漲跌幅比例限制為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
2006年1月16日,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試點。
推出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一可以發揮證券公司的中介機構作用,在對擬掛牌公司的盡職調查、推薦掛牌和對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督導等提供專業報務;二是可以充分利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現有的證券公司網點體系,方便投資者的股份轉讓;三是可以為投資者提供高效率、標準化的登記和結算服務,保障轉讓秩序;四可以依托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技術服務系統,避免系統的重復建設,降低市場運行成本和風險,減輕市場參與者的費用負擔。
股份報價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區別:
⑴掛牌公司屬性不同。
⑵轉讓方式不同。股份報價轉讓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務
⑶信息披露標準不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參照上市公司的標準。股份報價轉讓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標準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標準。
⑷結算方式不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和交易所市場的結算方式和資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邊凈額結算,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代理證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資金的交收。
股份報價轉讓業務主要體現在業務資格及推薦掛牌、股份報價轉讓、信息披露和終止掛牌等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