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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基金、權證和轉債的相關操作
一、開放式基金場內認購、申購與贖回
深、滬分別于2005年7月13日、7月14日開始實行開放式基金場內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
1、基金份額的認購。撮合交易時間和大宗交易時間
投資者認購申報時采用“金額認購”方式,以認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買賣方向只能為“買”。
在同一認購日可進行多次認購申報,申報指令可更改或撤銷,但已受理除外。
2、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撮合交易時間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3、基金份額的轉托管。T+2
開放式基金在開放申購、贖回后,投資者可以申請辦理轉托管,但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響份額持有****益的基金份額,不能夠申請轉托管。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
9:15~11:30、13:00~15:00當日15:00前可撤銷
二、上市開放式基金的認購、交易、申購和贖回(了解)
2004年 LOF 深交所
(一)發售
一經確認不得撤銷。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認購,每筆認購量1000或其整數倍,且最大不超過99 999 000份
(二)開放與上市
封閉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封閉期內,不受理贖回。
(三)申購與贖回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T+2日份額可用;T+N日贖回資金可用[2≤N≤6]
(四)交易
100或其整數倍 最小變動價位0.001元 漲跌幅10%
(五)轉托管
三、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了解)
2004.11.24上交所2006.2.13深交所ETF
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
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當日買入的證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四、權證的交易與行權(新增內容)
2005年7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文件對我國權證產品的運行進行了規范。
(一)權證的發行上市
權證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證券交易所,并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二)權證的交易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證券交易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只權證可流通數量以及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禁止事項【5禁】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
(三)權證的行權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采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采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證券經紀商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權證行權時,標的股票過戶費為股票過戶面額的0.05%。
五、可轉換債券轉股
可轉換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
⑴可轉債“債轉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證交所設置“債轉股”申報代碼和簡稱。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單位為手,1手為1000元面額。
⑵可轉債“債轉股”需要規定一個轉換期。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而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在轉換期中,可轉債的交易照常進行。
⑶可轉債持有人可將本人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發行公司的股票。
⑷可轉債的買賣申報優先于轉股申報,即“債轉股”的有效申報數量以當日交易過戶后其證券賬戶內的可轉債持有數為限。
⑸可轉債轉換成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數(股)的計算公式為:
可轉債轉換股份數(股)=(轉債手數×1000)/當次初始轉股價格
例如:某投資者當日申報“債轉股”100手,當次轉股初始價格為每股10元。那么,該投資者可轉換成發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數為:轉債手數×1000÷初始轉股價格=100×1000÷10=10000(股)
⑹即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
⑺當可轉債出現贖回、回售等情況時,按公司發行可轉債時約定的有關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