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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一節 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一、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含義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賺差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目前,我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經紀商是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現在:第一,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第二,提供咨詢服務。
二、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
(一)經紀關系的建立
按我國現行的做法,投資者入市應事先到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點開立證券賬戶。即經紀關系的建立過程包括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中的資金臺帳等。
1、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實際上起到了投資者教育的作用來源:考試大
2、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保障客戶 與證券經紀商雙方權益的基本法律文書
3、開立資金臺帳。
(二)委托人、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⑴選擇經紀商的權利;⑵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委托業務的權利;⑶對自己購買的證券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⑷對證券交易過程的知情權;⑸尋求司法保護權;⑹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義務:⑴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了解投資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⑵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填寫開戶書,并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核;⑶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⑷按規定繳存交易結算資金;⑸采用正確的委托手段;⑹接受交易結果;⑺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2、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⑴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⑵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⑶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義務:⑴提醒客戶了解并注意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⑵認真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⑶堅持了解客戶原則;⑷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⑸堅持為客戶保密制度【但監管、司法機關與證券交易所等查詢不在此限】;⑹如實記錄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變化;⑺不接受全權委托。
我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做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三)經紀業務中的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損害市場和投資者的行為。【十條】
三、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
(一)業務對象的廣泛性 (二)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
(三)客戶指令的權威性 (四)客戶資料的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