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融資融券業務
第一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含義及資格管理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含義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融資融券業務,是在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二、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⑵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⑶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⑷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⑸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
⑹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⑺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
取得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前還應向交易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