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推薦核準,包括由保薦人(主承銷商)進行的內核、出具發行保薦書、對承銷商備案材料的合規性審核,以及由證監會進行的受理文件、初審、發審委審核、核準發行等等。
一、保薦人(主承銷商)的推薦
1、 內核:內核是指保薦人的內核小組對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確保證券發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礙以及發行申請材料具有較高質量的行為。
內核小組通常由8-15名專業人士組成,其中,公司主管投行業務的負責人及投資銀行部門的負責人通常為內核小組成員,此外,內核小組成員中應有熟悉法律、財務的專業人員。
2、 出具發行保薦書:保薦人應當在內核程序結束后作出是否推薦發行的決定,決定推薦發行的,應出具發行保薦書。
3、 對承銷商備案材料的合規性審核:證券業協會對承銷商備案材料的要求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參看第五章相關內容)。
二、證監會的核準
1、 受理申請文件: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 初審: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證監會就發行人的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意見。
3、 發審委審核,分為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審核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適用普通程序;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適用特別程序。(具體內容參看第五章)
4、 核準發行:依據發審委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做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