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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市場重視證券規范化的工作,證券法規比較系統全面。l974年2月13日,香港頒布《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兩個條例于當年3月1日起生效。此后,香港頒布了多個證券法規。
2002年3月,香港特區立法會表決通過《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證券及期貨條例》是香港迄今為止最重要和最全面的證券監管法規。該條例吸收合并了原來頒布的《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口csu義x—w,.易條例》(1976年頒布)、《證券交易所合并條例》(1981年頒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1989年頒布)、《證券(公開權益)條例》(1991年頒布)、《證券(內幕交易)條例》(1991年頒布)、《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1992年頒布)、《杠桿式外匯買賣條例》(1994年頒布)、《交易所及結算所(合并)條例》(2000年頒布)等十個法規。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主要內容是:
(1)明確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的監管目標。主要是:維護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和秩序: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和功能的了解;向投資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減少證券期貨業的犯罪和失當行為;降低系統風險;協助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維護香港金融穩定。
(2)擴大香港證監會的調查權和處罰權。明確被調查對象的協助義務,授權香港證監會可對與上市公司有緊密關聯的人士或機構進行調查;簡化紀律處分的程序;授權香港證監會可對犯規人士或機構進行罰款,暫時吊銷中介機構的牌照。
(3)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對內幕交易、操控價格、虛假交易、披露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等市場失當行為在研訊后,可作出制裁決定。構成刑事罪行的,香港證監會可直接提出刑事檢控。
(4)建立“雙重存檔”制度。申請首發公司的申請文件同時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證監會“雙重存檔”, 由兩個機構進行審核。香港證監會有權對申請文件提出意見或反對某項申請。香港證監會如發現申請文件存在錯誤或誤導性信息,可采取調查和執法行動
(5)證券權益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披露門檻從原來的l0%降低為5%;披露的時限從5個營業日減少為3個營業Et;大股東應披露取得或處置權益而應付或應收的代價。
(6)簡化中介機構的發牌制度。各類牌照合而為一,由香港證監會頒發單~牌照,指明獲準經營業務的范圍;引入負責人員機制,規范凡積極參與或監督商號的受規管活動的商號人員,必須在證監會注冊為負責人員,直接負責監督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動。
(7)監管自動化交易。授權香港證監會對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監管。
(8)投資要約。擴大投資要約的定義,授權香港證監會監管任何與財產(金錢和證券)有關部門的投資安排。
(9)設立投資者賠償公司。將原聯交所賠償基金和期交所賠償基金轉移到投資者賠償公司,該公司負責管理和執行賠償基金。單一投資者獲得賠償的上限為l5萬港元。擴大涵蓋的中介人的范圍,從股票期貨經紀擴大為交易所參與者和非交易所參與者。
香港證監會制定的有關規定主要有:
(1)《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它是由香港證監會制定的專門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合并活動的非法定守則。它以英國《倫敦城收購與合并準則》為樣本,最初制定于1975年8月,后來,曾多次進行修訂。守則內所載各項基本原則及程序都是有關商業上收購及合并的認可標準。
(2)《香港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它是由香港證監會制定的專門規范上市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非法定守則。l991年2月6日頒布,當年5月l3日起生效實施。
上述兩個守則的基本目的,是保證受到收購及合并交易、股份購回影響的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上述兩個守則均規定,股東應及時公開地得到足夠的資料,能就要約的利弊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并確保受到收購及合并交易、股份購回影響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資料充分披露的市場上進行交易。
(3)《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它是由香港證監會制定的專門監管單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的非法定守則,最初頒布于l978年7月3日。守則的主旨是保護購買單位信托、互惠基金等集合投資產品的投資者的權益。
除此以外,與香港證券市場有關的法規還有《公司條例》、《銀行業(修訂)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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