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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證券市場經歷了從自律管理逐步過渡到集中監管。在自律監管時期,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合并問題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組成會同政府的貿易工業部、公司注冊署共同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在貿易部、英格蘭銀行等的指導下進行自律管理。在1986年以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規主要有:《反欺詐(投資)法》(1958年)、1985年《公司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5年《內幕交易法》。自律監管機構制定的自律性規定主要有:《證券交易所監管條例和規則》、《倫敦城收購與合并準則》及證券業理事會制定的一些規定。
1986年,英國實行了名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英國議會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該法涉及所有類型的投資活動。
在1986年金融改革后的一段時間內,英國形成了多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制,由不同的機構監管不同的業務。為了解決重復監管的問題,提高監管效率,1997年5月工黨政府上臺后,逐步將金融業務的監管歸并到證券投資委員會,撤銷了原有的其他監管機構。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委員會更名為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英國證券市場的主要法規包括:
(1)1985年《公司法》。現行法律當中,調整公司行為規范最基本、最重要的成文法是l985年《公司法》。這部法律分為27個部分,共計747條,還包括27個有效的附件。其中許多部分都與證券市場有關,例如:第三部分,資本發行;第四部分,股票和債券的配售;第五部分,股本,股本的增加、維持和減少;第七部分,賬戶和審計;第八部分,利潤和財產的分配;第十部分,董事公平交易的執行;第十三部分,安排和重組;第十三A部分,收購要約;第十六部分,公司的欺詐交易;等等。該法對之前頒布有關公司方面的法律作了詳細的匯集和整理。與該法同時出臺的還有三個法律,分別是l985年《公司證券(內幕交易)法》、1986年《董事除卻資格法》、1985年《公司合并法》。另外該法頒布后不久,幾部新法律就對其中的一些規定作了重大修改,比如l986年《破產法》、1986年《金融服務法》和1989年《公司法》。
(2)1986年《破產法》。與以往英國法律的傳統做法不同,l986年《破產法》不僅把公司破產和個人破產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規定,而且還調整公司的自愿清算。對于財務狀況困難的公司,該法規定了一種新的程序,以防止公司進入清算。這種新的程序稱做破產管理(Administration),法院可以任命破產管理人處理公司事務。該法還規定了董事及其他人對惡意交易的個人責任。同時該法還涉及“鳳凰公司”,指與即將進入破產清算的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由該破產清算公司的管理者經營的公司;減少了優先債,但是沒有廢除;對從事破產事務處理的人員實行資格審查。
(3)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SMA)。2001年12月1日,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正式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①規定金融業的單一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的法定監管權力。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監管目標有四個:一是保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二是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了解金融系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三是確保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四是為發現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幫助。金融服務管理局除繼承了原有九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
該法還規定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的七個良性監管原則:即必須有效并經濟地使用其資源;負有監督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的職責;監管措施的成本,無論放松還是限制,必須與預期所能達到的監管效果相適應;促進監管手段的創新;注重金融服務市場的國際化特點,并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盡可能地減少因金融服務管理局為履行其職能而采取必要行動可能對競爭帶來的副作用;促進金融服務管理局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
②規定英國財政部的職權范圍及其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擔負的職能,一般性的禁止原則、獲得許可的要件及對金融投資宣傳的限制。規定任何人未經核準或豁免,不得在英國從事受監管的業務,違反者將受到處罰,并規范金融行銷及誘導行為。
③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對從業者的申請及變更受監管的業務的許可條件作出規定,FSA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變更許可或撤銷許可。
④金融業從業人員擔任特定職務如需經金融服務管理局核準,上述人員應符合FSA制定的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對違反規定者有處罰權。金融服務管理局有權發布命令,禁止上述人員從事部分或全部受監管的業務。
⑤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負責審核擬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請,并有權制定相關的規則。
⑥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對各類不當行為(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予以規范,規定具體處罰。
⑦設立專業金融法庭,受理針對金融服務管理局依據本法作出處罰的申訴。
⑧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對被核準者從事受監管業務制定行為準則。
⑨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和財政部有調查權,可要求被調查者提供信息和文件資料,并可以向法院申請搜查特定場所進行取證。
⑩凡持有上市公司l0%以上股權者,如擬取得控制性權益應報告金融服務管理局并取得其核準。
⑩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監管來自其他歐盟成員國的業者在英國從事受監管的業務。
⑩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可對違反本法規定的任何人進行公開譴責及作出處罰。
⑩設立獨立的金融服務賠償公司,在消費者因被核準者無力償還時作出賠償。金融服務賠償公司有權對有問題的被核準者進行檢查。
⑩金融服務管理局下設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為被核準者和客戶之間的爭議提供簡捷的解決渠道。該委員會按類似法院的裁決程序作出裁決。
⑩規定交易所及結算公司均由金融服務管理局監管。
⑩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應編撰并保存被核準者的公開資料,并制定有關保密資料在特定情形下予以公開的規定。
⑥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可請求法院對被核準者啟動清算和破產程序;對第三方啟動的破產程序,腳有權介入。
⑩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對未經核準從事受監管業務或違反本法規定事項的人可采取的處置措施。
⑩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依法發出各種通知時應遵循的法律程序。
①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有權對誤導性陳述、內幕交易、洗錢等進行起訴。
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是英國迄今為止最重要的金融立法。該法吸收合并了以前頒布的l979年《信用社法》、l986年《金融服務法》、1986年《建筑社法》、1972年《保險公司法》、1972年《互助社法》、l977年《保險經紀注冊法》、l986年《建筑社法》、《保單持有人保護法》、《企業擔保法》等九個法律。
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授權,金融服務管理局還制定了《市場行為守則》、《投資服務規97IJ}、《公開發行證券規則》等規定。
(4)由自律監管機構制定的自律性規定。
①《倫敦城收購與合并準則》(簡稱《倫敦城準971J》),由管理公司(主要是股份由公眾持有的公眾公司)收購合并事宜的非法定機構——收購專門小組制定,旨在保證公司所有的股東在收購與合并過程中得到同等待遇。此外,收購專門小組還頒布了與《倫敦城準則》配套的一系列規定(Rules and Notes)。收購合并有關當事人如不遵守《倫敦城準則》及收購專門小組作出的裁決,收購專門小組可要求金融服務管理局采取執法行動。
②行業協會制定的文件。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生效后,行業協會根據金融服務管理局的規則,發布一系列指引。
(5)歐盟指令。近年來,歐盟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證券監管的指令,如《投資服務指令》、《公開說明書指令》、《透明化指令》、《收購指令》等。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已根據歐盟有關指令,對國內證券立法進行了一些調整。
總之,英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傳統特色是強調“自律原則”,證券市場雖沒有專門的立法體系,卻有較為完善的管理體系。近二十年來,為順應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國際化的需要,在監管體制逐漸集中化的同時,證券市場的立法逐步體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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