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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意義
1、保證投資者權益的需要
2、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
3、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
4、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需要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管理:管理必須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明確劃分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2、保護投資者利益
3、三公原則:公開 - 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實現市場信息公開化(不僅包括發行人、交易者,還包括監管者);公平 - 市場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權利;公正 - 立法機構體現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規政策,監管部門對市場參與者給予公正待遇,對違法行為的處理要公平進行
4、監管和自律相結合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和目標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
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消極作用; 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機構合法經營; 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市場正常秩序。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有權采取的措施
1、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2、中國證監會采取的措施
四、證券市場監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義
(1)有利于價值判斷
(2)防止濫用信息
(3)有利于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
(4)防止不正當競爭
(5)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實性
(3)實效性
3、證券發行與上市的公開制度
(1)發行信息的公開
(2)上市信息的公開
4、持續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開制度
6、披露虛假信息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①發行人或承銷商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中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性中介服務機構楚劇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出現的虛假陳述;
③自律性組織做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22條規定: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可以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于直接的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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